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285號
PCEV,111,板小,1285,2022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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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韻淳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劉仁裕
被 告 李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63,930元,約定分期付款,應每月繳納2,131元, 共30個月。未料屆期僅償還10,655元,尚欠53,275元,一再 電話催索均置之不理,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 為到期。爰依兩造間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求命被告給 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被告身分證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5頁),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 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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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