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437號
PCEV,110,板簡,2437,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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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37號
原 告 洪樹林
訴訟代理人 方秀華
被 告 梁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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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