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796號
PCEV,110,板簡,1796,2022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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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96號
原 告 宋淑娟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16日送達原告住所地,有本院110年度板 簡字第1796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7頁;第33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 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參 (見本院卷第35至3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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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