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533號
PCEV,110,板小,4533,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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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533號
原 告 鍾政仁
被 告 盧盛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8年12月31日,詎被告 未依約繳款,履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借款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求命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為證(見本院卷 第1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 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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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