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4506號
PCEV,110,板小,4506,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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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5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子迪
被 告 王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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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