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范姜坤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彤彤間國家賠償事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判決被告部分敗訴,被告對於該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3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