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再字,111年度,146號
TPAA,111,聲再,146,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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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顏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間資遣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28號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 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 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因有關資遣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關於聲明請求撤銷 相對人民國102年11月27日中人字第1020000000號函、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1月26日中市教中字第1020000000號函 及為訴之追加部分,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 號裁定以起訴不備要件、不符合訴之追加要件而予駁回,聲 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83號裁定駁 回抗告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 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9年度 聲再字第82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 主張略以:相對人以片段擷取之錄音錄影光碟散播不實消息 ,破壞聲請人之名譽,造成特定班級家長與學生不安,併以 莫須有之理由終止應為期2至6個月之輔導期,嚴重違反程序 正義,聲請人並無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所列情形,相對人 所為之資遣,並非合法等語。經核聲請人於聲請再審狀內所 載之再審理由,無非表明其對於相對人所為資遣處分不服之 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駁 回其再審之聲請,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 1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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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