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再字,111年度,138號
TPAA,111,聲再,138,20220526,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43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 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2 3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 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經 上開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後,對該命補費裁定提出「行政異議 暨再審」狀,惟因該命補費裁定,係本院審判長於訴訟程序 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因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 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聲請人尚無 從據此補正其聲請再審而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附此敘 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