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加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抗字,111年度,49號
TPAA,111,抗,49,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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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抗字第49號
抗 告 人 劉明哲
陳嘉鐘
彭祖
陳麗雪
陳東榮
唐春有
林克文
黃日輝
邱梅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間聲請參加訴
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
字第13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緣抗告人聲請輔助參加原審原告洪石和(下稱原審原告)與 相對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審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 ,駁回抗告人參加之聲請。抗告人不服,乃提起本件抗告。二、抗告意旨略謂:原審原告乃抗告人之師父,古有明訓,師父 有事,弟子服其勞,而師父取之於弟子、用之於弟子乃古老 門派之優良傳承,因此太極門所有道館、埸地都是弟子在使 用。而原審原告遭相對人拍賣之土地乃太極修行道場之預 定地,亦是太極門聖地,為文化信仰中心,修行道場之使用 受益人即是所有太極門弟子,所有道場的管理及維護權亦屬 弟子,今遭執行拍賣,使太極門師徒身心遭受極大衝擊,無 啻為對太極門師徒之信仰、文化實踐具體活動之踐踏,侵奪  太極門師徒思想、信念及宗教活動之修行據點,已違反強制 執行法第53條、第113條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 8條及其第22號一般性意見,嚴重侵害原審原告及數萬名弟 子受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所保障之財產、宗教、思想信仰自由及文化生活之權 利,故抗告人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且在實質上是直接受 害者,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聲請輔助參加訴訟。本 件訴訟之勝敗對太極門弟子即抗告人(使用人)自有法律上 之利害關係,原裁定稱本件訴訟結果不論原審原告係勝訴或



敗訴,抗告人並無因而受有法律上利益或不利益可言,顯有 未洽。原裁定又稱抗告人因修行道場預定地遭相對人拍賣, 致宗教文化權受侵害,至多僅屬於事實上之利益,而非法律 上之利益,顯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規定牴觸。原裁定 就抗告人上述主張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聲請參加訴訟之理由, 並未依法調查,亦無具體指摘不採之理由,有應調查證據未 調查、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三、本院查: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 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前 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實務上 稱之為輔助參加制度,性質與民事訴訟法之從參加制度相近 ,旨在使與本案之判決結果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能即時參與訴訟之進行以輔助其所參加之一造能獲得勝訴之 結果,俾間接保障自己之權益。如僅係事實上、情感上或經 濟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在其列。而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 指當事人敗訴,第三人於法律上將遭受不利益;當事人勝訴 ,則可免除該不利益。
 ㈡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參加,其理由已論明:本件訴訟係就相 對人民國96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00066110號行政執行事務 事件,原審原告對於相對人之相關執行行為不服,經聲明異 議後,遭異議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先位聲明請求撤 銷異議決定(含相對人之執行行為);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異 議決定(含相對人之執行行為)違法。而上開行政執行之義 務人為原審原告,執行之相關標的即不動產所有人亦係原審 原告,無論本件訴訟結果係原審原告勝訴或敗訴,抗告人並 無因而受有法律上之利益或不利益可言。抗告人所指相對人 拍賣之土地,為太極修行道場預定地,侵害太極門弟子之 宗教文化權一節,至多僅屬事實上之利益而已。從而,抗告 人並未因本件訴訟結果而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輔助原審 原告而參加訴訟,自非適法等語。
 ㈢經核原裁定依抗告人之主張及證據顯示,認定抗告人於本件 當事人兩造間之訴訟並不具備利害關係,而駁回其參加之聲 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主張執行事件所拍賣之土地為其等 修行道場預定地,因遭違法拍賣,侵害其等信仰宗教活動 ,其等對於本件訴訟結果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云云。查  本件為執行異議事件,縱認原審原告敗訴結果影響及於所拍 定之土地,致抗告人無從使用該預定地從事修道事宜,抗告 人尚可另覓他處繼續其宗教活動,所生之利害關係純屬經濟 上、情感上之不利益,不致發生何等侵害其財產權或宗教



由等權利之情事。抗告意旨尚有誤解,難以成立。本件抗告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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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