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年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楊玉峯等123人(詳附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何姿穎 律師
陳漢笙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劉任遠
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 表 人 馮世寬
被 上訴 人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周志宏
送達代收人 吳品菱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任遠為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表人變更,然 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劉任遠現為被 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劉任遠應 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