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1599號
TPSV,111,台聲,1599,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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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7 號),提
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黑手黨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此部分聲請,自屬不應准許。另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於法不合,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主筆)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汪 漢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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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手黨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