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1年度,674號
TPSM,111,台抗,674,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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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74號
抗 告 人 柯郁晧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
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柯郁晧因犯如其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罪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參酌抗告人之意見,並在上述各罪宣告刑最 長期(有期徒刑2 年)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 之刑期(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經核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 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有何違法或不當, 徒稱定應執行刑不能以行為人犯罪次數作為唯一標準,請求 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之密接性及個人情狀,再給予悔過機會 ,從輕量刑云云,核係徒憑主觀之意見,就原裁定已經審酌 事項,任意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廣 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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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