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96號
抗 告 人 王士朋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年聲
再字第3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抗告人王士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原審法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理由如原裁定理由欄(下稱理 由欄)所載。原裁定則以其聲請,或違背程序規定而與法未 合,或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規定之要件不符而無 理由,至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核無必要,而予駁回。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以裁定駁回後,不得 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 項定 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抗告人 於原審執以聲請再審之理由,除理由欄聲請意旨㈠前段所憑 聲證4至聲證8之事證外,其餘聲請意旨所載各節,原裁定已說 明抗告人前曾執上開同一原因事實為據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 及本院以其再審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原審109 年度聲再 字第101號、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35號),因認本件此部分 再審聲請,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不合法律上程式, 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混 淆程序、實體等事項,並違背再審發現真實之制度目的云云, 顯係無視原裁定上開說明及法律規定,徒憑己意,恣意指摘, 難認有理由。
按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 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 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是須該新事實或新證據,確實足 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 受更有利之判決,方能依該條款准許再審。而聲請再審案件之 事證,於判斷是否符合此要件,當以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為審查,尚非任憑聲請人之主觀、片面自我主張為斷。 至聲請人所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 核與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所關聯,抑或無從動搖該 事實認定之心證時,當無庸贅行其他之調查,自不待言。原裁 定針對理由欄聲請意旨㈠前段執之聲證4至聲證8等事證部分 ,已說明原確定判決依抗告人坦承製造大麻犯行之供述、葉晉
豪之證詞、毒品鑑定書及扣案物品等相關證據資料,綜合研判 ,論處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並非僅憑抗告人或葉晉豪之供 述為證據,而縱以聲請意旨所指實質上證據價值未經審酌判斷 之聲證4至聲證8之查緝(草屯)現場影片光碟及截圖、查緝( 草屯)現場照片、(草屯)現場勘驗照片,無論單獨或與卷內 資料綜合判斷,仍無足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製造毒品事實。 至聲請勘驗查緝(南投縣草屯鎮)現場光碟、傳喚警員石欣明 ,與調取南投縣○○鎮○○路現場搜索錄影檔案並勘驗,同無 從動搖該犯罪事實之認定,均無調查之必要等旨。已詳述其認 定聲請意旨此部分所執,與前述規定聲請再審事由不符,以及 不依其聲請調查證據之論據,經核並無違誤。又原裁定既已詳 述如何認定警方在南投縣草屯鎮查緝現場,自車號000-0000號 自小客車副駕駛座背包內扣得之大麻花1 包,係葉晉豪收集自 抗告人留在南投縣○○鎮○○路之乾燥大麻花所得等旨所依憑 之證據及理由,則縱依抗告人所提之查緝現場影片,可證該背 包旁尚有一只袋子,而未經查扣,亦不影響原裁定以本件聲請 再審所執各節,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犯罪事實認定之本旨。 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泛言卷內並無任何大麻成品之照片或證據 ;而現場查獲之大麻花,乃葉晉豪所有,並非抗告人所製造; 又證物清單未見在上開自小客車背包旁之袋子,及該袋內所裝 之物,是否為原確定判決所稱之「大麻1 包」,上開疑義俱未 見原確定判決調查;另抗告人在查緝現場已遭警方壓制,如何 抗議警方撿拾拼湊之舉?況抗告人於偵查中亦為扣案物非大麻 花,是警員從地上掃的大麻枯葉之供述,且承認轉讓葉晉豪大 麻之單位為1根,並非1包云云,無非係置原裁定已明白論敘之 事項於不顧,而對於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重為爭 辯,漫事指摘原裁定該部分認定違法、不當,亦無理由。又本 院為法律審,並不調查新證據,抗告人於原審裁定後,提出閱 卷聲請狀、法院傳票、租賃契約書等文書影本,自無從審酌, 附此敘明。
其餘抗告要旨,無非係就原裁定已為說明之事項,或原確定判 決認事用法職權之行使,依憑己意任意爭執,同難認有理由。 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江 翠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