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達鴻、林運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運臣所有,坐落高雄市鳥松區林內段43、43
-101、43-123、43-124、64、64-8、64-9、64-10 地號及相
對人林達鴻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及其
上351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
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達鴻、林運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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