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0年度,5399號
TPSM,110,台上,5399,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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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5399號
上 訴 人 周鄭秋香




      周 宜 璇



      周 鈺 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丁昱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
年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121號,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二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周鄭秋香周宜璇、周鈺 婷等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改判均論 處上訴人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固非無見。
二、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 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其判 決當然違背法令。又犯罪能否成立,端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 犯罪故意及客觀上有無犯罪行為而定,而犯罪行為,既屬行 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之人類行止,即非無 發生錯誤或失誤之可能,學理上遂有錯誤理論之發展,並對 於不同之錯誤態樣,畀予不同之評價。就違法性錯誤(禁止 錯誤)而言,倘行為人對於所為欠缺違法性認識(不法意識 ),其法律效果如何,因涉及故意及違法性認識之間如何定 位,向有故意理論與責任理論之爭。刑法第16條規定:「除 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 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顯示刑法關於違法性錯誤 之規定,係採責任理論,亦即依行為人違法性錯誤之情節,



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阻卻 犯罪之成立,而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 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本件上訴人周鄭秋香周宜璇、周鈺 婷等於第一審及原審皆否認有何犯意及犯行,周鄭秋香辯稱 :遺囑之執行,係由周宜璇為之;周宜璇辯稱:伊任遺囑執 行人,悉依胞弟周孔文生前之指示,將錢領出交給母親周鄭 秋香;周鈺婷辯稱:伊僅駕車搭載周宜璇外出辦事等語。原 判決固以周孔文周鄭秋香之子、周宜璇周鈺婷之兄弟) 於民國107 年2月3日死亡時,即喪失權利能力,權利主體已 不存在,不能以其名義辦理提款,亦不能依其生前之授權代 為製作文書,周鄭秋香周宜璇周鈺婷明知上情,仍委由 周宜璇使用周孔文留存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之印鑑章,蓋用於台北富邦銀行之提 存款交易憑條、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上,另 亦使用周孔文留存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玉 山銀行)之印鑑章,蓋用於玉山銀行之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 欄上,領取周孔文各該帳戶內之款項,自屬共同行使無權製 作之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並載述鄭文玲律師於107年1月18日 為周孔文撰寫代筆遺囑時,周鄭秋香周宜璇周鈺婷等 3 人均在場聞見經過,鄭文玲亦已證稱其當場曾向遺囑執行人 周宜璇說明代筆遺囑立完後該如何執行,周鄭秋香周宜璇周鈺婷等3 人均在場知悉相關事宜,並有意排除亦身為繼 承人之告訴人蔡珍珍在場得以對於周孔文遺產分配表示意見 ,難認渠等未有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害告訴人財產權之主觀 犯意;參以周鄭秋香於偵訊時坦稱係其委託周宜璇周孔文 死亡後提領周孔文之存款,周鈺婷亦坦稱周孔文死亡後,提 領其款項乃經其與周鄭秋香周宜璇討論後所決議,只是不 知道周宜璇實際提領之時間,亦足認周鄭秋香周鈺婷確與 周宜璇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等旨(見原判決第7 頁 至第8 頁)。惟卷查:系爭代筆遺囑之撰寫人兼見證人鄭文 玲律師、見證人陳周榮楊芳儀等於偵查中已一致證稱周孔 文於是日明確表示其包含銀行帳戶內之款項等全部財產均歸 屬其母周鄭秋香(見107年度他字第5921號偵查卷第252頁至 第253 頁)。系爭代筆遺囑第三點亦明確揭載:「本人其餘 之銀行存款、現金、股票全部歸屬本人之母親周鄭秋香所有 。」並於第四點指定周宜璇為遺囑執行人(見107 年度他字 第5921號偵查卷第307頁至第309頁)。鄭文玲雖證稱於代筆 遺囑時曾概略說明遺囑執行人之意義,然其亦證稱:「(問 :你在筆錄中提到『應於繳納遺產稅後,持代筆遺囑去銀行 提領款項的方法』,為何要特別提醒周宜璇這點?)我們一



般來講都會講一下,因為當天最主要是要立代筆遺囑,執行 部分是因為真的發生這件事時,遺囑才有執行的問題,但我 們只是粗略講大概是這些事,她有無在聽我不清楚,但就是 很粗略跟她說遺囑執行要做什麼事,我還有跟她說如果以後 發生問題,妳再打電話給我,所以我沒有講得很清楚,只是 粗略講一下可能要做什麼動作」、「有講一下,但說實在就 是把那個過程粗略講一下,因為那只是執行問題,我們當天 是立遺囑,不是執行問題,如果發生什麼問題,她再打給我 」、「所以我會粗略跟她講,但她不是專業人員我也不清楚 ,我後來還跟她說如果有什麼問題再打給我」、「我是大概 簡單這樣講,至於怎麼弄,到時妳們有發生問題再打電話給 我,大概粗略的只這樣講而已」、「(問:所以妳也沒有仔 細講銀行存款如何提領?)不可能,我只能跟她講這個程序 ,因為當天我們最主要是在寫遺囑,不是談執行問題,我只 能粗略說遺囑執行人最主要的任務就是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 來做」、「到時如果妳要去領的話,一般來說,繳完遺產稅 後,去銀行領錢,一定要所有繼承人去領,若妳是遺囑執行 人,妳就可以持代筆遺囑去領,繳完稅跟稅單這些東西去領 ,意思是這樣,我沒有講到這麼細,就是粗略講一下,因為 當時主要不是執行問題,而是立遺囑,都是粗略講,而且她 也不是專業人士,所以我只能粗略講,她是否有聽懂我不清 楚。」、「(問:周宜璇當場有無提出任何疑問或有問要如 何處裡?)我看她當時沒什麼講話,因為她弟弟的關係,她 情緒也不好,所以她也只有聽而已」、「(問:當場周鈺婷周鄭秋香有無問到相關問題?)沒有。」等語(見109 年 度訴字第221 號卷第141頁至第143頁)。倘皆無訛,除顯示 上訴人等嗣後逕行提領周孔文生前存款交周鄭秋香收受之舉 ,係遵從周孔文之遺願所為外,亦可見鄭文玲於107年1月18 日為周孔文製作系爭代筆遺囑時,上訴人等雖均到場,但無 人向鄭文玲詢問遺囑應該如何執行之相關問題,鄭文玲上開 證言中所謂「只是粗略講大概是這些事,她有無在聽我不清 楚」、「有講一下,但說實在就是把那個過程粗略講一下」 、「一般來說,繳完遺產稅後,去銀行領錢,一定要所有繼 承人去領,若妳是遺囑執行人,妳就可以持代筆遺囑去領, 繳完稅跟稅單這些東西去領,意思是這樣,我沒有講到這麼 細」、「當時主要不是執行問題,而是立遺囑,都是粗略講 」、「她是否有聽懂我不清楚」等語,究竟對周宜璇及其他 上訴人等關於遺囑如何執行曾交代或說明何事?是否堪認已 就遺囑執行之流程、方法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對在場之上訴人 等說明完備,上訴人等相關之認知應不致發生錯誤?上訴人



等就合於周孔文遺願之所為,若果係基於實現周孔文遺願或 生前付託任務之認識,縱使該認識與相關之法律規定扞格或 未盡相符而有所錯誤,其錯誤按其情節,參諸上訴人等之學 識、經驗等情形,是否足認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或得否 資為刑罰減輕及酌科之依憑?俱非無疑。以上疑義攸關上訴 人等罪責之有無及刑罰之裁量,饒有究明釐清之必要,原審 未詳加調查斟酌及此,判決理由內復乏必要之說明,即遽行 判決,自難謂無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 判決理由欠備等違誤。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原判決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 裁判,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蔡 新 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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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