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全聲字,111年度,2號
IPCV,111,民全聲,2,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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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美鈴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年10月21日105年度民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債務人林美鈴部分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 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此之謂本案, 乃指債權人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對於債務人提起之 給付訴訟。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 105年度民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在案,就聲請人部分之本案請 求,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有本院104年度民著訴 字第27號判決、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可憑,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關於聲請人部分之假 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請求聲請人與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 司)、謝紹祖三人就其違反委任契約,以及三人與承源環境 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劉訓全、江素芬等人違反著作權法、營 業秘密法,應對相對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並向本院聲請對聲 請人與承傑公司、謝紹祖之財產於1,395萬元之範圍內予以 假扣押,經本院以105年度民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本院卷第 9頁)。本案經本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 ,嗣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判決為 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裁判,其中相對人訴請聲請人 負違反委任契約義務、侵害其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皆無理由 而敗訴,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裁判書2份(本院卷第13 至93頁)可證,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本院107 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判決關於相對人與聲請人部分已於110年 11月4日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本院卷第99頁)在



卷可稽,足見相對人原保全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之本案請求 ,對於聲請人提起之給付訴訟,既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 認其不存在,而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自與 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 定之要件相符,聲請人據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聲請人 部分,為有理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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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