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傑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佩櫻
方博琦
劉孟涵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緯聯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1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