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重訴字,109年度,5號
IPCM,109,刑智上重訴,5,20220518,4

1/2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潘忠豪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9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智訴字第3號,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9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潘忠豪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 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扣案之如附件四編號2、3、4之筆記型電腦貳台、手機壹支 (含其內之電磁紀錄),均沒收。
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潘忠豪自民國93年間起在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 明鐵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街00巷0號)任職,原先擔任 工廠生產部員工,後因進修而晉升到研發設計部門,期間數 度離職、回任,嗣於106年3月1日申請離職,嗣於106年4月3 0日正式離職,其離職時係擔任研發二部副理。高明鐵公司 係以設計、製造、生產電動精密滑台為主要業務,研發部門 繪製之產品細部零件圖,為多年來公司員工職務上集體創作 之圖形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屬於高明鐵公司所有。且電動滑 台產品細部零件圖上設定之幾何公差,係經高明鐵公司設計 部門及加工部門人員反覆討論、測試所得的數值,非一般同 業之人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該幾何公差有助於加速電動 精密滑台產品之製程,提高產品之良率,具有實際之經濟上 價值,且高明鐵公司對於該等資訊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為高明鐵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資訊。潘忠豪因為任職研發部 門,得以知悉並持有高明鐵公司之電動滑台產品細部零件圖 ,明知高明鐵公司為該等產品細部零件圖之著作財產權人, 且該等產品細部零件圖上設定之幾何公差,為高明鐵公司所 有之營業秘密,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故意,及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及為第三人○○公司不法 之利益及損害高明鐵公司之利益之不法意圖,為下列侵害高



明鐵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之行為:
潘忠豪於103年間在中國大陸地區結識經營○○傳動元件有限 公司(下稱○○公司)之老闆李○○(大陸地區人民,年籍不 詳),○○公司欲發展生產電動精密滑台業務,惟欠缺相關 產品製程之技術經驗,乃以每件人民幣3千元之報酬,委 請潘忠豪○○公司繪製電動精密滑台產品細部零件圖。潘 忠豪至少自106年3、4月間起已接受李○○之委託,參考高 明鐵公司之電動滑台產品細部零件圖,為○○公司繪製類似 型號產品之設計圖,其中如附件一編號2、6之○○公司設計 圖,與高明鐵公司之設計圖構成實質近似,侵害高明鐵公 司該2件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潘忠豪並以不詳方式收 受李○○每件人民幣3,000元之報酬。嗣潘忠豪高明鐵公 司離職之後,於106年6月15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並基於 同一侵害高明鐵公司營業秘密之意圖,繼續為○○公司繪製 並完成如附件一之電動精密滑台產品細部零件圖,並將高 明鐵公司如附件一編號1、1-1、2、4至10、15、16、18、 21、24共15張設計圖設定之幾何公差,使用於○○公司設計 圖中,以此方式未經授權使用、洩漏高明鐵公司之營業秘 密予○○公司
潘忠豪高明鐵公司任職期間,因執行職務之便,曾將高 明鐵公司之電動滑台產品細部零件圖儲存於私人的隨身碟 再轉存於其私人的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型號A53S)C槽 中,而知悉及持有高明鐵公司電動滑台產品細部零件圖設 定之幾何公差之營業秘密,嗣其於106年4月30日自高明鐵 公司離職之後,明知無權繼續持有及重製上開設計圖,竟 意圖於大陸地區使用,於離職後之106年5月8日、5月9日 ,未經授權擅自將高明鐵公司如附件一所示之27張電動滑 台產品細部零件圖,重新整理路徑並複製至該筆記型電腦 D槽之「WINDOWS舊更新資料夾」中。嗣潘忠豪107年2月10 日購買另一台新的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型號GL503V), 又接續同一之犯意,於107年2月11日、2月12日未經授權 而重製高明鐵公司如附件一所示之電動滑台細部零件圖( 含幾何公差之營業秘密)於該私人的筆記型電腦D槽「PDS (產技課)」資料夾中,侵害高明鐵公司之營業秘密及著 作財產權。
二、嗣因高明鐵公司發現中國大陸市場充斥類似高明鐵公司之產 品,低價販售,經檢視潘忠豪任職高明鐵公司期間所使用之 電腦,發現有○○公司型號產品之檔案紀錄(僅留下檔名及路 徑,但已刪除內容),乃於106年12月4日向法務部調查局臺 中市調查站檢舉,待潘忠豪於107年1月19日入境臺灣,臺中



調查站於107年2月12日前往潘忠豪住處進行搜索,扣得附件 四編號2、3、4所示之ASUS筆記型電腦(型號A53S、GL503V )2台、iphone手機1支,經檢視確有侵害高明鐵公司之營業 秘密及著作財產權之檔案。
三、案經高明鐵公司委由陳居亮律師,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調查處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 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本院於審理中 依法定程序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 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 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文書證據及物 證,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潘忠豪坦承自93年間起任職於高明鐵公司,105年1 月1日擔任研發部二部副理,嗣於106年3月1日提出離職申請 ,並於106年4月30日正式離職。其在高明鐵公司任職時有將 該公司之電動滑台產品細部零件圖儲存在私人所有隨身碟再 轉存於私人之ASUS筆記型電腦(型號A53S,下稱舊筆電)C 槽中,嗣離職後重新整理路徑並複製至舊筆電D槽之「WINDO WS舊更新資料夾」中。其後伊購買另一台新的ASUS廠牌筆記 型電腦(型號GL503V,下稱新筆電),又將○○公司之圖檔儲 存於新筆電的D槽中。其在高明鐵公司任職期間有接受大陸 地區○○公司老闆李○○的委託,以每件人民幣3,000元之代價 為○○公司繪製電動滑台產品零件圖。其在工作上使用之帳號



為「000000000」,惟矢口否認有侵害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的 行為,辯稱:其不論於在職時或離職後,均無人告知本案設 計圖為營業秘密,高明鐵公司之設計圖係證人陳○○及被告等 參考日本○○公司產品、平面以及3D型錄等方式,用繪圖軟體 「SolidWorks」直接重製日本○○公司3D產品圖,係高明鐵公 司抄襲而來,並無著作權或營業祕密可言。高明鐵公司因變 更電動滑台的責任所屬單位以及高明鐵公司要將原本HRS圓 接頭變更為D-SUB方接頭,將原由證人陳○○繪製的3D圖全數 移交給被告,故被告並非以擅自重製之非法方式取得本案設 計圖,並未侵害高明鐵公司之營業秘密及著作權。本案設計 圖上無論是用泡殼裝之包裝方式、製程順序安排或者精度的 記載,都已是當時業界公開資訊或者已熟知的製作方式,不 具備秘密性,更無經濟價值可言,高明鐵公司也沒有做合理 的保密措施,故本案設計圖並非高明鐵公司之營業秘密。被 告為○○公司繪製的設計圖,無論結構、形狀、及孔位皆已重 新規劃,與高明鐵公司之本案設計圖有實質上差異,並無侵 害告訴人著作財產財產權云云。
二、經查,被告自93年間起任職於高明鐵公司,105年1月1日擔 任研發部二部副理,嗣於106年3月1日提出離職申請,並於1 06年4月30日正式離職,除為其所自承,並有告訴代理人陳○ ○之指述,及高明鐵公司新進人員履歷表、員工資料表、離 職應辦手續表、員工離職申請單及離職人員面談紀錄表等資 料在卷可稽(見107他302保密卷二第9-18頁、107偵6891卷 第32-33頁)(107他302卷除本卷外,另有兩宗保密卷,置 於證物箱,下稱107他302保密卷一、107他302保密卷二,以 下引用卷證頁數如未記載保密卷,即為107他302非保密卷宗 )。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其在離職前就 有接受○○公司老闆李○○之委託,以每件人民幣3,000元之代 價,為○○公司繪製電動滑台產品零件細部設計圖,而且有將 這些工作帶到高明鐵公司去做,才會在高明鐵公司的電腦中 留下紀錄(見107他302卷第54頁正、反面、第77頁)。另依 高明鐵公司提出被告在該公司任職期間使用電腦之操作紀錄 1份,記載被告自106年3月4日起至106年4月14日止,在高明 鐵公司電腦內使用「MXF優化」等多個檔名,儲存諸多○○公 司之設計圖檔「MXF40-01」「MXF40-02」「MXF40-10」等檔 案(見107他302卷第37頁),核與被告上開供述相符,堪認 被告在離職前,已經接受○○公司之委託,為○○公司繪製眾多 電動滑台產品零件圖。次查,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其自高明 鐵公司離職後,前往大陸地區為○○公司繪製設計圖(出境日 為106年6月15日),協助○○公司開發電動滑台產品,每月固



定領人民幣17,000元,李○○會將錢匯到其大陸中國農民銀行 的帳戶(見107他302卷第54頁正、反面),並有被告入出境 紀錄表(107偵6891卷第78-79頁)及被告iphone手機1支扣 案可稽,被告手機內有傳送電動滑台設計圖予○○公司之翻拍 照片(107他302保密卷一第51-53頁),及被告手機登入中 國農民銀行帳戶之翻拍照片影本(107偵6891卷第158-162頁 )可憑。又被告將其職務上接觸之高明鐵公司電動滑台產品 細部零件圖儲存於私人的舊筆電C槽中,離職後再將該等電 動滑台細部零件圖,重新整理路徑並複製至該筆電D槽之「W INDOWS舊更新資料夾」中,其後伊購買另一台新筆電(被告 供稱107年2月10日購入,107偵6891卷第6頁),再將高明鐵 公司之設計圖複製在新筆電D槽中之事實,除有被告之ASUS 筆記型電腦2台扣案可稽(107偵6891卷第171-172頁),並 經原審109年3月9日、同月30日、4月27日準備程序及本院11 0年2月1日準備程序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勘驗列印資料 及電腦畫面照片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345-351頁、第3 91-397頁、第413-419頁,原審卷三勘驗程序資料卷宗、本 院卷一第367至380-3頁),依本院110年2月1日準備程序勘 驗結果,除了舊筆電D槽有高明鐵公司「WINDOWS舊更新資料 夾」及○○公司「YUK資料夾」之外,新筆電D槽中亦有○○公司 「YUK資料夾」,及高明鐵公司「PDS(產技課)」資料夾, 且高明鐵公司之資料夾修改日期為107年2月12日。又法務部 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107偵6891卷第116-157頁)亦載 明,被告扣案之舊筆電存入高明鐵公司、○○公司圖檔之時間 為106年5月8日、同年5月9日,新筆電存入高明鐵公司、○○ 公司圖檔之時間為107年2月11日、同年2月12日,均在其離 職之後。另由被告扣案舊筆電D槽位置,路徑「硬碟(D:)/w indows更新舊資料/Download/y8787hfdskjhgeuinciajkljng iopravhppi886/fireteamrmb/綜合圖庫/GMT」下,高明鐵公 司的圖檔各文件建檔時間一分鐘可以建立10個以上文件夾( 原審卷三第15、29頁),可知被告並非手工一一建檔,而是 將筆電內某個位置,整個重製到上述路徑之下,故被告並非 單純移動舊筆電內高明鐵公司設計圖檔之位置,而是將高明 鐵公司之設計圖另行重製至「WINDOWS舊更新資料夾」,堪 予認定。
三、本案扣案之新、舊筆電中儲存眾多高明鐵公司之檔案資料, 經高明鐵公司之代理人聲請將扣案新、舊筆電C、D槽之資料 複製回去整理被告侵害著作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之內容,嗣經 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陳報,由於新、舊筆電中所含的高明鐵 公司設計圖高達上萬張,為了訴訟經濟及迅速審判之需求,



告訴人主張營業秘密及著作權之範圍為「附件二之1」之27 張設計圖(見本院卷二第173-227頁、本院卷三第6-7頁), 就營業秘密要件及侵害比對,如111年1月25日補充理由三狀 之「附件六營業秘密侵害比對表簡報」所示(見本院卷三第 75-237頁)。就著作權原創性及侵權比對如補充告訴理由四 狀之「附件七著作權侵害比對說明」所示(見本院卷三第26 5-369頁)。即除了原審判決附表所列的24張圖檔之外,另 增加本判決附件一編號1-1、25、26共3張圖檔(原審送交財 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下稱臺經院〕鑑定之8張圖 檔中,有3張圖檔未列入原審判決附表之24張圖檔中,惟臺 經院肯認該3張圖檔為高明鐵公司之營業秘密,故高明鐵公 司在第二審仍要主張),其餘圖檔則不主張。本院乃以上開 共27張圖檔作為本案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附件六左下方 框列之「未標註倒角、銳角、禁止刮傷與碰撞」等文字記載 ,高明鐵公司於111年1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已表明,附件六 左下方框列之附註部分,均不主張為營業秘密之內容,見本 院卷三第7頁第23-24行,故附件六左下方框內之文字不列入 營業秘密侵害比對)。
四、侵害營業秘密部分:
㈠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 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 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資訊 之範圍極廣,只要係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不論 屬技術性或商業性之資訊,均可包含在內。商業性營業秘密 例如客戶名單、產品設計、定價方針、策略、市場調查報 告、報價單等,技術性營業秘密例如方法、製程、配方、程 式、設計圖、實驗數據、錯誤的嘗試等。所稱秘密性,指非 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營業秘密為資訊之一種,倘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且他人無法以正當方法輕 易確知,即應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 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 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除一般公眾所不 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即屬之。營業秘密之 經濟價值,指秘密資訊因可作為生產、銷售或商業上使用, 使得秘密資訊所有人相較於市場上之其他同業競爭者,取得 較為優勢的競爭地位,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外,也包括市 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上利益或競爭之優勢 。經濟價值包含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並不以實際將該資



訊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為限,縱使尚在研究開發階段,尚 未為商業上之使用,或僅是失敗的經驗,也可減少嘗試錯誤 及修改之步驟,節省研發之時間及勞費,增加產業上之競爭 力,對於持有該資訊之人即具有經濟價值。所謂合理保密措 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 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他人無法接觸或輕易知悉秘密資訊之 內容。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 資訊之秘密性,惟並不要求須達到「滴水不漏」之程度,只 需營業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一般 社會通常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秘密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 之方式予以控管,而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 施」之要求。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 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 」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 碼、做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 ㈡本案設計圖有關幾何公差之設定為營業秘密:   ⒈本案設計圖有關幾何公差之設定,具有秘密性:  依高明鐵公司111年1月25日補充告訴理由三狀附件六「營業 秘密侵害比對表簡報」主張之營業秘密內容,可大略分為4 種類型:幾何公差之設定;兩面加工的註記;製程順序的安 排;包裝之方式。茲就上開4種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分論 如下:
  ⑴幾何公差之設定:
  ①本案設計圖所記載之平行度、平面度、垂直度、對稱度、 真直度、同心度、兩處同平面等幾何公差限制條件,係用 以指定加工要求,該些幾何公差數值範圍的整體配合直接 影響零件的幾何外形,用以確保加工製造及組裝完成之電 動滑台產品能夠達到指定的運動精度。對零件指定過高的 幾何公差限制條件,會導致加工成本的提高;指定太低的 幾何公差限制條件,則會使最終產品難以達到型錄指定的 運動精度要求,因此必須依據加工製造能力、裝配能力及 滑台機件之配合關係整體考量,並輔以製造人員及組裝人 員的經驗反饋始能合理規劃確定。
②證人陳○○(高明鐵公司前員工)於原審證稱略以:其於100 年至108年間在高明鐵公司任職,高明鐵公司研發部有三 個單位研發一部、研發二部、及臺中創投,其當時在臺中 創投上班,被告是在○○的公司上班。本案設計圖係使用So lidWorks繪製,分兩次作業,把3D模型建出來之後,再轉 成2D工程圖時,3D可以直接導入,要怎麼擺放、標註是依 當時工程師放置跟設定,2D圖是要標註加工尺寸、符號。



3D的尺寸跟2D的尺寸會連結,如果3D的尺寸畫60,2D標註 時會告訴你60,這種機密性產品裡面,其實2D圖才是比較 重要的東西,師傅是看2D圖工作,裡面押的幾何公差,跟 公差尺寸才是最重要的地方。幾何公差例如直線度,0.00 5mm是經驗值(見原審109年5月22日審判筆錄)。證人巫○ ○(高明鐵公司員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其原本在 產技課擔任技術人員,在105年之後轉到研發二部(產技 課大約在105年更名為研發二部),附件六之圖1-1、2-1 、6-1、26-1共4張圖不是其研發的,其只有進行尺寸標註 ,是將3D圖轉2D圖直接拉過來,圖1-1部分,上面有0.01 或0.005(指幾何公差)還有兩面加工的這些註記的數據 或記載,是直接參考舊有圖面標註,這些都是公司既有的 資訊,其沒有參考○○公司的資料(見本院111年4月6日審 判筆錄)。證人劉○○高明鐵公司員工)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略以:其係102年8月1日到職,原擔任技術員,現在是 設計工程師,偏向製程工程,本案27張設計圖中有14個圖 檔是其所繪製(如附件一編號4、5、7、13至19、21至24 圖檔),這些圖檔中的細部零件圖是承襲手動滑台的精度 及尺寸公差,一部分是針對現場討論出來的,我們是承接 台中研發那邊設計的(是否知道在其他同業產品的型錄裡 面,可以找到你們需要設計圖資料?)同業部分應該只能 看到最後的成圖,細部零件看不到,細部通常是從手動滑 台的經驗及現場加工的經驗,還有公差堆疊的反推出零件 要多少公差,再經過我們現場試做,然後反覆進行修改, 得出現在的工程圖,我們圖面上的版次就代表我們修改了 幾次。版次是從T1開始,一直到T2、T3、T4、T5,測試到 第4次、第5次時,進入A版就是正式版本,依序A、B下去 。(這些公差的參數,在其他同業的型錄中或教科書中是 否可以找到?)零件部分,應該找不到,我看過這麼多資 料,沒有看過。(你們參考其他公司的型錄,是參考什麼 ?)參考的部分主要是針對成品的組合件的精度,因為客 人買去是將我們的產品用在替代日本的規格或其他同業競 品上,所以客人在看,主要是針對我們的精度是否可以符 合其需求。我有參考設計便覽裡面的公差,還有一些廠內 的手動滑台的公差,原因是因為我們電動滑台跟手動滑台 就是將手動滑台的測微器改成螺桿加馬達,所以我們電動 滑台精度部分,被告是要我們參考手動滑台,其他部分就 是沿用台中那邊研發單位的設計。(設計便覽的公差與你 們設計圖的公差,有什麼不同?有什麼關係?)設計便覽 我們用在馬達座及一些標準件的時候,方便我們去標註他



的尺寸公差。(在馬達跟標準件之外,沒辦法參考使用設 計便覽的公差?)基本上是。(在你繪製這些圖的過程中 ,是否有參考○○公司型錄或其他資料?)有,那是針對 組合件的部分(組合件是指產品的成品嗎?)是。公差部 分是與現場討論,所以現場做的進去,我們就不會修改他 ,初始的原始設計,在一開始不知道的情況下,都是一樣 ,現場做不出來的時候才會修改。我們會先出一個版本, 然後去試做,然後中間有問題,會請我們的技術人員及現 場人員討論,然後修改,修改完後再試做。我們的精度三 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沿用台中設計的,第二個部分是跟現 場討論,第三個部分是參考手動滑台(見本院111年4月6 日審判筆錄)。由證人陳○○、巫○○劉○○上開證言可知, 本案設計圖上設定之幾何公差,係沿用台中研發單位的設 計,及高明鐵公司原有的手動滑台資料,加上研發人員與 現場加工人員反覆試做、修改所得出的經驗值,市面上其 他公司的型錄所記載的幾何公差均為組合完成之成品的公 差,與零件製造階段之公差,未必會一致,尚須經過實作 及調整,才能得到適當的數值,乃高明鐵公司多年研究累 積之成果,非一般競爭同業所得知悉。
③被告雖提出2008年出版之○○科技公司滑軌產品型錄、2008 年出版之000公司滑軌產品型錄、2013年出版之○○精機滑 台產品型錄(見本院卷二第271-287頁,及外放證物)、 機械設計手冊(本院卷三第425-439頁)等資料,辯稱由○ ○科技公司滑軌產品型錄所揭露之滑塊成對高度的相互誤 差數值及滑塊滑軌間寬度容許尺寸誤差數值、000公司滑 軌產品型錄所揭露之滑軌行走平行度數值及滑塊滑軌間寬 度容許尺寸公差數值、日本○○公司滑台產品型錄所揭露之 滑台行走真直度數值、機械設計手冊所規定導軌在垂直平 面內的直線度數值及不同滑塊間頂面高度的變動量數值等 可以輕易推知系爭圖面所標註的幾何公差,因此本案設計 圖的幾何公差之設定,並非高明鐵公司長期研究所得,不 具秘密性云云。惟查前開型錄及機械設計手冊所標示者, 均係組裝為最終產品後,使用時所呈現的精度特性,並非 個別細部零件圖中設定以供加工製造的幾何公差限制條件 ,二者之性質及作用明顯有別,並無法直接引用。縱使如 被告所辯,可將最終產品所欲達成的行走平行度、真直度 、平面度等平均分配至個別零件,作為設定個別零件幾何 公差數值的參考,惟前開型錄及機械設計手冊所記載之滑 塊成對高度的相互誤差數值、滑塊滑軌間寬度容許尺寸誤 差數值、滑軌行走平行度數值、滑台行走真直度數值、不



同滑塊間頂面高度的變動量數值等,僅包含最終產品可達 到的平行度、真直度、平面度等精度特性,並未涉及垂直 度、對稱度、同心度等其他特性,顯然無法用以反推個別 零件圖面所應設定之垂直度、對稱度、同心度等其他幾何 公差的限制條件;另由證人陳○○、巫智豪劉○○之上開證 言可知,本案設計圖之幾何公差設定係沿襲高明鐵公司既 有之設計圖面的記載內容,再經由實際加工製造及組裝過 程反覆驗證所得,並非最初設計時即可完全確定,是以無 論本案設計圖的幾何公差是否經由嚴密的數學計算獲得或 者曾參考其他型錄及手冊,並無礙於該些幾何公差係高明 鐵公司員工基於既有之經驗,並考量公差設定數值對於整 體加工及組裝結果的影響,投入產品的加工製造與實際組 裝之努力而驗證獲得。整體而言,本案設計圖係以平行度 、平面度、垂直度、對稱度、真直度、同心度、兩處同平 面等多種幾何公差數值範圍共同確保零件的幾何形狀,該 些數值範圍來自高明鐵公司原有經驗之累積並透過加工製 造及組裝反覆驗證,直接影響電動滑台產品最終所呈現的 運動精度特性,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由常見之型錄 或機械設計手冊所能輕易得知,被告上開辯解,不足採信 。
  ④綜上所述,本案設計圖所記載之平行度、平面度、垂直度 、對稱度、真直度、同心度、兩處同平面等幾何公差數值 範圍,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可輕易得知,具有秘 密性。
⑵兩面加工的註記:
   本案設計圖圖面有記載之「兩面加工」或「兩面」文字, 僅係指明應於零件的相對面進行相同的加工,含意僅為字 面所表現之意義,並非特殊專業術語,就工程製圖而言, 對於具有對稱性之加工形狀,為了簡化圖面標示,僅於單 邊進行標示,實屬常見。另由被告提出之日本○○公司自動 滑台型錄所標示之「2-M3深度4(兩面)」字樣(見型錄1 -38頁),亦顯示在本案設計圖繪製前,此一標示方式已 公開使用於自動滑台之技術領域,足認本案設計圖所記載 之「兩面加工」或「兩面」文字,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 人普遍知悉及使用,不具秘密性。
  ⑶有關製程順序的安排部分:
本案設計圖圖面有記載「製程提示:備料→銑削→熱處理→ 研六面→鍍化學鎳→滾珠溝研磨」文字(如附件一編號3、4 、13、20),查與本案設計圖同類型之線性滑動平台產品 ,零件皆須經由銑床之切削加工使金屬材料成形,並須藉



由熱處理提高表面硬度,使滾珠溝槽部分具備足夠的耐磨 特性,最終並進行滾珠溝槽的研磨處理,使滾珠溝槽具有 正確的形狀及配合精度。由於熱處理會使材料的表面硬度 增加後,將不易進行銑床切削加工,因此須於銑床切削加 工後,才能進行熱處理與細部的研磨加工,此為機械加工 之一般知識;至於滑台產品鍍鎳,僅為改善外觀及防鏽的 習用作法,為使鍍膜平整均勻附著,電鍍之前,須對零件 表面作研磨處理,且為防止滾珠溝槽被鍍膜覆蓋,須在鍍 膜完成後,才研磨滾珠溝槽,此皆為滑台產品製造領域的 一般知識,因此於備料後,依序進行銑削、熱處理、研磨 表面、鍍鎳、研磨滾珠溝槽等工序,僅係滑台產品製程順 序之合理且必要的安排,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普遍 知悉者,難認具有秘密性。
  ⑷有關包裝方式部分:
本案設計圖圖面有記載「備註事項:製程中與成品用泡殼 裝」文字(如附件一編號1、1-1、2等圖面),查泡殼係 工業產品常用之包裝材料,用以保護加工件不致於加工過 程中損壞,對於設計或製造之從業人員,使用泡殼盛裝加 工件予以保護係屬習用方式。高明鐵公司雖主張所使用之 泡殼是開模訂製的專用泡殼,與市場上流通之一般泡殼不 同云云,惟本案設計圖對於該泡殼有何特殊要求,並無任 何記載,即使高明鐵公司所使用之泡殼係特別訂製,由於 其並非圖面的實際記載內容,仍難將其視為圖面註記的一 部分,故上開備註事項僅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普遍知 悉者,不具秘密性。
⒉本案設計圖有關幾何公差之設定,具有經濟價值:  本案設計圖有關幾何公差之設定,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 人所能輕易得知,具有秘密性,已如前述,且該資訊可用於 生產電動精密滑台零件,節省反覆測試、研發的成本和時間 ,提高產品製程的良率,使得高明鐵公司相較於市場上之其 他同業競爭者,取得較為優勢的競爭地位,並獲得營業上收 入,故該等資訊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的經濟價值。 ⒊高明鐵公司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證人陳○○於原審證稱:「一部電腦就是一個員工在使用,研 發人員是一人固定使用一部電腦,電腦都會綁定名稱,譬如 這台電腦是我在用的會有我的名稱,設不設密碼看個人。我 們公司是將個人資料綁在硬體PC上,我們電腦都是個人在使 用。我的作品都會顯示Allen,是因為我使用的電腦叫Allen 的關係。除了研發人員,製程人員也會看得到這些圖檔,我 們公司之前有一個技術中心,他們在拆解製程會需要進到我



們的圖檔,要把剛剛寫的製程拆成加工圖,他們也會有權限 進去。至於非製程、研發人員理論上看不到這些圖檔,因為 會在那個資料夾就會綁定不能看,除非你來用我的電腦就可 看,如果你自己的電腦,公司綁定你這台電腦名稱就不能進 去看那個資料夾,它會要你打密碼,你不會知道因為沒有權 限密碼。工程圖會用紙本輸出,如果是屬於外包件,生管人 員會有紙本,公司內部現場人員也會有。公司其實都會拆解 ,比如說上面製程有CNC加工,如果今天的公差在CNC加工裡 面,需要這個數字時就會保留,不需要就拿掉。(針對某一 些特定部分需要這個數字的話會留給它,如果加工的部分跟 其它數字沒關係會把它遮蔽起來?)對。(剛剛講的平行度 公差、垂直度公差、對稱度公差、製程,圖面上標註的套程 、兩面加工,其實有很多人看得到是不是,包含公司內部人 員,或者是外包給外面的廠商?)是,外包廠商只會看到需 要加工的部分」。 證人劉○○證稱:「(公司有要求或告知 員工保密的措施嗎?)從我進公司開始就有,我本身就有簽 保密協定跟競業條款。由證人上開證述可知,高明鐵公司對 於員工使用的電腦有綁定僅該員工個人使用,進入電腦的時 候就要輸入帳號、密碼,關於本案設計圖,僅研發人員及製 程人員有權限進入公司之伺服器觀看,其他部門人員則無觀 看權限。本案設計圖的紙本交給現場生產人員進行某項製程 時,高明鐵公司會將與該項製程無關的公差數值拿掉,只保 留與該項製程有關之數值,如果要將外包件交給外包廠商加 工,外包廠商也只會看到與需要加工部分有關的公差數值, 其餘仍會遮掩」,應認高明鐵公司對於本案設計圖資料,已 經依照部門別及有無接觸使用的必要性,採取分級管制措施 ,使不需要接觸、使用營業秘密資訊之員工或外包商,無法 輕易知悉其內容,應認為高明鐵公司對於本案設計圖已採取 合理之保密措施。
⒋綜上所述,本案設計圖上記載之幾何公差具有秘密性,且因 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之經濟價值,高明鐵公司已採取合理之 保密措施,應屬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保護之營業秘密。 ⒌被告雖辯稱,依證人陳○○所述,高明鐵公司有提供日本○○公 司產品型錄給證人陳○○,證人陳○○也有至日本○○公司網站參 考其產品尺寸,以逆向工程得知零件的尺寸,故不受營業秘 密及著作權保護云云。惟查,本案高明鐵公司主張的營業秘 密只有幾何公差,並不包含零件的尺寸,且被告提出之日本 ○○公司型錄均為組裝完成之最終產品,只有產品的外觀視圖 ,並無個別零件的詳細尺寸及幾何公差,已如前述,縱使高 明鐵公司係參考市面上其他類似產品,以逆向工程開發出自



己的電動滑台零件,惟仍須經過反覆測試、修改、逐步累積 經驗之過程,並非一蹴可及。且逆向工程(或稱還原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指第三人以合法手段取得營業秘密 所附著之物後,進而分析其成分、設計,取得同樣之營業秘 密,為該第三人自行研究開發取得之成果,並非不公平競爭 之手段(營業秘密法第10條立法理由參見)。故「逆向工程 」僅是作為排除營業秘密法所稱「不正當方法」之一種抗辯 ,並不表示第三人以逆向工程取得之資訊內容,並非營業秘 密。被告稱高明鐵公司係以逆向工程之方式產出本案設計圖 ,故不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不足採信。至於本案設計圖是 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係取決於其表達方式是否具有原創性, 與是否透過「逆向工程」取得技術資訊無關。再者,被告將 高明鐵公司之本案設計圖直接複製攜出,並將其中部分圖面 設定之幾何公差使用於○○公司之設計圖,明顯為侵害高明鐵 公司之營業秘密的行為(詳後述),更與「逆向工程」毫無 關係,被告之辯解,均無從採其有利之論據。
 ⒍原審就本案設計圖其中8張圖面(如附件一編號1、1-1、7、8 、15、16、25、26)送交臺經院進行鑑定,該院所出具之鑑 定研究報告書之鑑定結論(見原審卷二第149-151頁),雖 認為圖面上所記載之「兩面加工」之註記、製程順序的安排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