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1年度,50號
CSEV,111,旗補,50,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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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50號
原 告 洪家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博文全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被告全盛交通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並更正
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明細、金額,及證據資料。
四、若欲請求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
車損,併請提出:
(一)系爭小貨車之車籍資料,若該車非原告所有,並應陳報得
以請求被告賠償車損之理由及證據資料。
(二)系爭小貨車是否承保車體險,若是,並應陳報保險公司名
稱、是否已理賠、理賠金額若干。
(三)得證明車損與維修資料之證據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照片、
估價單、統一發票或收據,其中估價單、統一發票應分列
工資、零件,若未分列,本院即將之全部列為零件,並予
以折舊)。
五、提出前列二至四事項之準備書狀及繕本4份。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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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