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11年度,42號
CSEV,111,旗小,42,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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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羅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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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