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旗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陳靜盈
被 告 陳美莉
陳郭玉照
陳麗紅
陳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並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
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渠等之被繼承人陳文趁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依該協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陳郭玉照應將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陳郭玉照應將買賣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土地之價金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元,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5條 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陳美莉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22,145元 、利息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訴外人陳文趁死亡後,所 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被告繼承。陳美莉明 知其積欠前揭債務未清償,竟仍於為遺產分割時,與被告陳 郭玉照、陳麗紅、陳勝雄協議由陳郭玉照繼承系爭遺產(下 稱系爭協議),並於民國107年4月13日,就如附表編號1至5 所示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致陳 美莉陷於無資力,而損害原告之債權。陳郭玉照又於110年7 月19日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土地以1,380,000元之價格出售予 訴外人陳碧卿,並於同年8月5日辦妥所有權登記,陳郭玉照 自應將前揭買賣價金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
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業據提出債權憑證、陳美莉財產所得資料為證( 本院卷第17至21、431至437頁),並有土地登記申請書、 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稅產免稅證明書、戶籍 謄本、高雄市旗山區農會函附存款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函附帳戶資料可稽(本院卷第129至143、149 、193至203、211、227至231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 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 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陳美莉並未拋棄繼 承,且與其餘被告就系爭遺產成立系爭協議,業如前述。 基此,足認陳美莉就其因繼承而對系爭遺產取得之公同共 有權利,係以無償而不利己之方法,與其餘被告成立系爭 協議,致無資力清償系爭債務,而有害於原告之債權,自 屬構成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之詐害行為,原告請求如主 文第一至三項所示,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如 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固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查:
(一)按確定之終局判決有執行力者,以給付判決為限,而形成 之訴須待判決確定始生形成力,依其性質並不適於強制執 行。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既屬形成判決,自無准許假執行 之餘地。
(二)次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 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亦有 明文。前揭規定既明定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 意思表示,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 生,即與前揭規定不合,故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給付判決 ,於判決尚未確定前,即不得宣告假執行。本件主文第二
、三項性質上係命陳郭玉照為一定意思表示,揆諸前揭說 明,亦不得宣告假執行。
(三)準此,爰不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9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9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7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60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6 存款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存款新臺幣15,309元 7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5,0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