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355號
STEV,111,店補,355,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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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燕真(即黃
鎮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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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