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266號
STEV,111,店補,266,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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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2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ROBAN JEREMY JOSEPH吳斌爾利米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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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