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234號
STEV,111,店補,234,202205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孟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
6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