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332號
STEV,111,店小,332,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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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有延

被 告 李駿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應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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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