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事聲字,111年度,20號
STEV,111,店事聲,20,2022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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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聲明異議人 張鑫成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唐萬尊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聲明異議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
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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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