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28號
原 告 陳盈彰 住○○市○○街00號2樓 被
告 陳俊雄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吳靜昕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 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並非完備,本院乃 依上開規定,於民國111年4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9日合法送達 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 程式不備,經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裁定駁回。又原告之訴業經駁回,本件已無訴訟必要 ,原訂111年6月2日辯論期日應予取消,兩造毋庸到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