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1年度,193號
SSEV,111,新小,193,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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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陳冠蓁
被 告 鍾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玖拾元,及①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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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