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179號
TLEV,111,六簡調,179,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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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黃江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依涵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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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