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118號
原 告 謝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整,
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之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負責修繕其因違規不當施工
造成雙方房屋及共同壁之滲漏水狀況,依上開規定,兩項標的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而原告上開請求之損害賠償部分,
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3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