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建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應德貴 住○○市○○區○○里○○路○段0 00○0號十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路○段000○0號十五樓, 有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