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1年度,97號
TLEV,111,六小,97,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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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97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林映良
被 告 陳柏諺禾諺室內裝潢設計工程行
住雲林縣○○市鎮○里○○○街000號 居雲林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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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