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9號
原 告 朱鼎文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張瓊姿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彰化縣○○市○○段0
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筆土地,285
、299、299-2、299-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0分之1,286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則為11640分之582),於本院109年度司
執字第34874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中,曾鑑定其價值為新臺
幣(下同)252,285元,此有該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2,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陳報系爭5筆土地上之鐵皮屋、棚架、空地目前由何人使用
、鐵皮屋之門牌號碼,並提出該房屋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或房屋稅籍資料。
三、陳報系爭5筆土地上之道路名稱、寬度。
四、陳報地上物現況彩色照片。
五、陳報系爭5筆土地附近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及
以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請確認已以適格之當事人
為原告、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
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