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451號
CHEV,111,彰補,451,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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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李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豊証等間給付票款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35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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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