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李瑋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天元(起訴狀誤載為「王大元」)間損害賠償
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