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433號
CHEV,111,彰補,433,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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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尹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節孝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節孝祠」、「吳安世」等人,難以
確認被告究為何人,請具狀表明究欲以「節孝祠」為被告,
抑或以「吳安世」為被告,或「節孝祠」、「吳安世」皆為
被告。
二、如欲以「節孝祠」為被告,但起訴狀未表明其為何種組織型
態,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資釋明,顯與起訴之程式不合
。被告若為非法人團體,應補正其組成員、有無獨立財產、
獨立事務所等證明文件;若係獨資經營,因無當事人能力,
應提出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為公司,
應載明公司之完整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
、住居所,並應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若為合夥,應表明其合夥人全體姓名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
三、請具狀陳明被告「節孝祠」之組織型態(公司、法人、獨資
、合夥、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章程、事務所地址、有
無獨立財產、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設立登記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請確認其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具狀補正
被告之正確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四、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
所,有違起訴之程式,請具狀補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居所。
五、敘明被告等人應如何分擔給付責任(究竟係「共同給付」、
「連帶給付」、「分別給付」),並補正完整、適當之訴之
聲明。
六、請敘明對各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請求
之法律依據),各被告應分列。
七、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
議,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
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
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
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對「彰化市公所」提起本件訴訟如係
依據國家賠償請求損害賠償,應補提出「彰化市公所」拒絕
國家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八、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照影本
;如原告非車主,請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
九、敘明系爭車輛是否已修理、請求修理費用其中零件為多少金
額,並提出發票或收據(零件、工資應分列)。
十、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整之起訴狀(補正被告
之正確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敘明請求權基礎、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並應按被告人數,附書狀暨證物資料繕本或影本,以利
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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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