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泙泙等間給付電費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