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421號
CHEV,111,彰補,421,202205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梁豐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育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及後續聲請狀所載之訴之聲
明第一項記載「被告蘇育政先生,只告知右後車門有動過,
沒告知車子四個車門有動過,……。當時合約書有寫如車況有
爭議,可於彰化地方法院處理訴訟,我要求他車價折損未告
知車門動過賠償新臺幣(下同)6萬的,符合車價的比例原
則,我不要求退他車,但他不要只能給五千,這明顯不符合
比例原則,他也說不然就走法院處理,如最後法院判我勝訴
,我要求2萬的精神補償費,因對方態度高傲不去做善意處
理,會以為法律不會判他罪。」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
補正具體、明確而可供執行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
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
,如係請求車價減損金額,則另應陳明則請求權基礎(法律
依據)、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如何得出該金額)
及相關證據影本(如鑑定機關所開立車價減損之鑑定書、買
賣當時市價資料等)。如本件係原告欲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
,亦請以書狀陳報,本院則將本件書狀及所附證據移送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卓處。
二、提出車牌號碼「EAA-2065」號(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
影本,原告如已非系爭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
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