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賴尚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湘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傷勢彩色照片。
三、提出短褲之因本件事故受損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