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132號
CHEV,111,彰補,132,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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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英
被 告 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4,6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三、請補提出完整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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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