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1年度,187號
CHEV,111,彰簡調,187,202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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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187號
原 告 廖朝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艷紅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提出花檯、抽水馬達、盆栽、鐵門等(下稱系爭地上物)
,被告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
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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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