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250號
CHEV,111,彰小,250,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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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張柏翊
被 告 林儀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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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