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197號
CHEV,111,彰小,197,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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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二豊
被 告 梁閔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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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