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45號
原 告 蔡政益
被 告 林清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