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0年度,536號
CHEV,110,彰簡,536,20220531,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塗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施○珠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黃○臻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黃○綺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賴○芬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宸、胡○馨許○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之上訴狀(應檢附繕本三件),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 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漏未表 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致其上訴訴訟標的內容不明,其上訴範圍未定,本院亦 無從核定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 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完整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3件) ,並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