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紀振培
柯柏實
魯信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繼承人陳水泉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⑵被繼承人陳
水泉之全體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資
料、⑶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⑷查報系爭建物之最近一年度
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