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救字,111年度,3號
GSEV,111,岡救,3,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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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法定代理人 呂素合
相 對 人 許威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 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以因信 徒大會選任新任管理人資格合法性產生爭議,陷於廟務管理 及財務之爭,縱有財產亦因帳戶已遭凍結,印鑑由相對人等 持有,難以自由處分,況聲請人帳戶存款僅餘新臺幣431,79 0元,實無資力再支付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又聲 請人及原管理人之印章是否遭他人偽刻或盜蓋,聲請人之執 行債權是否合法轉讓給訴外人張宸維王肇鋒及信徒大會選 任新任管理人資格合法性等情,均尚殆訴訟確認,核其所提 資料,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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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