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167號
GSEV,110,岡簡,167,2022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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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丁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林泰龍郭寶
球、郭靜吟郭中輔郭任燿郭佑忠劉家偉林慶泉、林裕
雄、郭賀錡陳元鋒、郭劉金恨郭朱彩鳳郭武榮郭健華
郭健坤郭健禾郭秀雪郭秀惠郭美珍郭安碧郭陳金緞
郭宸瑋郭富美郭紫娥郭明俊郭信宏、郭菊秀、郭翠
郭淑琴郭淑珠郭崇澤郭紀妍、郭茗偵、郭淑芬郭文昭
郭慶楠、郭莉熒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0年度岡簡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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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