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88號
PTEV,111,屏補,88,202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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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88號
原 告 劉貴興


劉鍾盛英
秀貞
劉祖華
劉又誠
被 告 劉林鳳枝
蔡玉梅

連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劉林鳳枝蔡玉梅、劉連平分別
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
有部分13470分之94.61、13470分之57.42及13470分之187.5
2移轉予原告。而系爭土地之面積共3,986.92平方公尺,公
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0元,有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可參,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0,90
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為3,986.9213470分之3
39.55≒100.5平方公尺,100.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1,800元=18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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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