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陳瑋杰
被 告 郭峯昇
郭明華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6月1日宣判,茲因被告 郭峯昇於111年5月19日具狀表示欲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認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